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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志东诉被告袁国球、葛新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3-16 16:0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832

袁国球、葛新琴

本院受理的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志东诉被告袁国球(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3****7011)、葛新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4****702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627日下午2时在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蒋园圆,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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