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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向泽林诉被告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市科弘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汤金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3-30 15:5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017

汤金才:

本院受理原告向泽林诉被告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市科弘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汤金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2****7616)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人民币99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73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家林,联系电话:0519-8703750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人民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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