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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史建兰诉被告溧阳市力酷威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3-30 15:5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519

溧阳市力酷威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史建兰诉被告溧阳市力酷威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解除健身服务会员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2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73日下午2时在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陈东新,联系电话:0519-8703591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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