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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宏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史锋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6-09-14 15:1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16)苏0481民初字第5833

史锋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宏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史锋平(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241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塔式起重机一台;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7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6121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吕刚,联系电话:0519-8703591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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