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14 15:1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字第5833号
史锋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宏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史锋平(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241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塔式起重机一台;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7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6年12月1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吕刚,联系电话:0519-8703591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