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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袁舅生诉被告曹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6-09-14 15:1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16)苏0481民初6258

曹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袁舅生诉被告曹志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9****007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茶叶款18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12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张志伟,联系电话:0519-8703218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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