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8 15:5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971号
冯钢亮: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明与被告朱学翔、第三人冯钢亮(身份证号码为:3204041978****3110)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经原告赵建明申请,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追加你为第三人,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赵建明诉称:要求朱学翔返还贷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年8月11日上午9时在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水芳,联系电话:0519-8703592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