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2298号
王国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 金志君诉被告王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3****121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履行支付装饰装修款人民币103255.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年7月10日下午二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殷克平,联系电话:0519-8703591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