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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于诉李保才、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3-12-19 16:53:1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514号

李保才:

本院受理原告周于诉李保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6****3012)、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1100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2月30日起按年薪13.8%计算至还清时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兰,联系电话:0519-8716650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人民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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