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1 22:22:0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956号
刘涛:
原告钟瑞红与被告刘涛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刘涛向钟瑞红立即支付欠款46116元以及资金利息(以46116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日)。2、本案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速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