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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孟翔诉被告史林军、第三人溧阳市由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3-12-22 16:44:24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2029号

 

史林军:

本院受理原告孟翔诉被告史林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4****3716)、第三人溧阳市由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史林军协助原告孟翔将坐落于燕南花苑1幢一单元1802室房屋的产权变更至原告名下的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史林军协助原告孟翔办理涤除燕南花苑1幢一单元1802室房屋上的抵押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过户滞纳金(以46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过户时止,按每天0.5%计算);4、判令第三人协助配合原、被告办理坐落于燕南花苑1幢一单元1802室房屋的产权变更至原告名下的过户手续和房屋银行按揭手续;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竹箦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潘忠,联系电话:0519-8716652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人民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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