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2 16:44:24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2029号
史林军:
本院受理原告孟翔诉被告史林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4****3716)、第三人溧阳市由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史林军协助原告孟翔将坐落于燕南花苑1幢一单元1802室房屋的产权变更至原告名下的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史林军协助原告孟翔办理涤除燕南花苑1幢一单元1802室房屋上的抵押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过户滞纳金(以46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过户时止,按每天0.5%计算);4、判令第三人协助配合原、被告办理坐落于燕南花苑1幢一单元1802室房屋的产权变更至原告名下的过户手续和房屋银行按揭手续;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竹箦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潘忠,联系电话:0519-8716652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人民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