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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昕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3-12-29 01:13:1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763号

上海艺昕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金利宝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昕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23394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5606.42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24年3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兰,联系电话:0519-8716650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人民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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