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9 14:4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2384号
古建国、严巧巧: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小荣、陆惠琴诉被告古建国、被告严巧巧(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4****0327)、被告胡和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5****041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确认原告钱小荣、陆惠琴与被告古建国、严巧巧于2013年3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2.三被告立即办理位于溧阳市望湖景苑2幢2单元1002室房屋初始登记手续及协助办理将该房屋过户到二原告名下的转移登记手续;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殷克平,联系电话:0519-8703218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