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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嘉盛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1-02 16:50:2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2493号

杭州天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嘉盛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GY67K5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一、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3万元;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经济损失304298元;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定于2024年3月6日上午9时在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黄晔 联系电话:0519-87035908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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