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5 16:49:1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901号
闵泽:
本院受理原告王杰诉被告闵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9****621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95000元及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4年3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岳,联系电话:0519-8762209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人民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