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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樱诉被告李晨希、房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1-17 16:42:1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940

李晨希、房皋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樱诉被告李晨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5****6212)、房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4****0016)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租车款186000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车辆。若不能返还,按照车价40万元支付原告车款;3、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本案定于2024年3月21日下午2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管敏,联系电话:0519-8703591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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