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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琴与被告溧阳市壹加壹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1-23 16:48:41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公  

 

2024)苏0481民初401

溧阳市壹加壹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琴与被告溧阳市壹加壹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CL7B9N1J)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要求解除原告和被告溧阳市壹加壹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79日签订的入会协议。2、退还66日与617日分别预付的100元共200元订金和79日交的3780元卡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以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15日、30日,并定于20243289时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397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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