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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支惠芬诉被告潘小伟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2-05 16:37:5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964

 

潘小伟

本院受理原告支惠芬诉被告潘小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9****5819)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12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竹箦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潘忠,联系电话:0519-8716652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人民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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