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任元飞与被告溧阳承琦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2-06 16:27:24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2347

溧阳承琦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元飞与被告溧阳承琦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称: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2800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3月22日上午9时在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龚雪,联系电话:0519-870359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