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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宏超、史皞、沈法彬、沈华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4-11 14:4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7765

陆宏超、史皞、沈法彬、沈华锋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宏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4****6217、史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4****202X、沈法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1****7217、沈华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4****221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陆宏超立即归还贷款本金84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暂计算到2016920日为152917.8元);2.判令被告陆宏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7000元;3.判令如被告陆宏超不能偿付上述12项欠款,原告有权就被告沈法彬、沈华锋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溧阳市金桥花园61-302房屋(溧房权证溧阳字第11845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史皞对被告陆宏超的上述全部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46日上午9时在南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750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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