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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隆隆与被告颜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2-19 16:51:1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公  

 

2024)苏0481民初525

颜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隆隆与被告颜建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4****433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5000元,并承担从20229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以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15日、30日,并定于20244229时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397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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