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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把柏敏与被告扬州华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2-19 16:51:5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公  

 

2024)苏0481民初622

扬州华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把柏敏与被告扬州华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MA****8AXP)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要被告退回我的吾悦夜市摊位押金2000元正(贰仟元整);2、诉讼费一定由被告承担;3、承担我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1000元正(壹仟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以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15日、30日,并定于202442293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397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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