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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亚蔚诉被告姜凤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3-15 23:0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2347号

姜凤奇:

本院受理原告李亚蔚诉被告姜凤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603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2、判令本案原告的法律咨询费2800元由被告承担。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4年5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竹箦法庭第二审判庭(竹箦集镇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三月十五日

 

附记:承办法官:李中伟,联系电话:0519-8716653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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