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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剑波、邵磊磊、江苏中云亿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甘泉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3-19 23:20:0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2605号

刘剑波:

本院受理原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剑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9****101X)、邵磊磊、江苏中云亿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甘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称:一、判决4被告归还原告垫付的137万元租金,并承担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利息,利率按照LPR计算,暂算至2023年12月6日为71826元;二、判决4被告返还型钢27.685504吨(规格为500*200*10*16H型钢),若不能退还则赔偿原告138427.52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4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以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于2024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十九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邵益勇,联系电话:0519-87033769,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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