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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昊盛化工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杨市亿家佳竹木墙板有限公司、甘桂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3-20 23:2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公 

 

(2024)苏0481民初1822号

铜陵市杨市亿家佳竹木墙板有限公司、甘桂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昊盛化工有限公司铜陵市杨市亿家佳竹木墙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2TRCYL5H)、甘桂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72****376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5200元及利息(以45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以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30日。本案于2024年5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2024年3月20日

 

附记:本案承办法官:陆文福,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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