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2 15:4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733号
陈建明、许兰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立兵诉被告陈建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51****0012)、被告许兰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50****002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标的,从2016年12月1日起到付清时止,以月息二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本院定于2017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天目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朱陟峰,联系电话:0519-8716650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人民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