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吴春芳诉被告陆小波、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3-22 16:45:4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公  

 

2024)苏0481民初1995

陆小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春芳诉被告陆小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4****6215)、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8656.86元并支付27531.86元给第三人(增加178656.8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以及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本案于20245271430分在道交一体化第一法庭(码头西街599号中关派出所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2024 322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雪娇,联系电话:0519-68266760,联系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