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5 19:3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1172号
李丹: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李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2****3627)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小额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判决李丹偿还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欠款本金7166.67元;2.判决李丹向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利息总额3241.3元:①以本金1333.32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0年09月27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总金额暂计为572.66元)②以本金5833.35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0年07月15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总金额暂计为2668.64元),以上本息合计金额为10407.97元;3.本次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判决被告赔偿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现合法债权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如有则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竹箦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潘忠,联系电话:0519-8716652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人民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