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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诉被告张天雷、张朝兴、宣城市全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溧阳别桥承光货运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应诉公告

2024-03-26 23:52:3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公 

 

(2024)苏0481民初2042号

张天雷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诉被告张天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0****605X)、张朝兴、宣城市全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溧阳别桥承光货运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路产损失1024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以及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本案于2024年5月24日9时00分在道交一体化第二法庭(码头西街599号中关派出所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2024年 3月26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雪娇,联系电话:0519-68266760,联系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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