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8 19:17:0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2739号
周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柯善成与被告周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8****3414)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2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30日上午9时40分在天目湖法庭第三法庭(天目湖汽车客运站西南侧)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潘豪彦,联系电话:0519-87166510、87166507,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