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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利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4-09 16:53:0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1251号

江苏利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启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利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496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4年5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竹箦法庭第二审判庭(竹箦集镇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四月九日

 

附记:承办法官:潘忠,联系电话:0519-8716653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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