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0 16:50:1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2008号
周志成:
原告虞海明与被告周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2418.52元及逾期利息6633元(以借款本金92418.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为663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4年6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速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日
附记: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