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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扬州鑫尚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程乐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4-10 16:50:5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公 

2024)苏0481民初1300

 

程乐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扬州鑫尚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程乐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2210)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7833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83325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点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为1074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以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30日。本案于2024年6月17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一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万柏松,联系电话:0519-87033750,联系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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