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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吕萧诉被告张政、张轶洲、许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4-10 16:52:3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公 

2024)苏0481民初2203

 

张政、张轶洲、许妍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萧诉被告张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1****2319)、张轶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2037)、许妍(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021977****002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20000元。2.判令三被告自2023年10月14日起以本金8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被告张轶洲、许妍所有的位于溧阳燕山中路11号锦汇商业广场9号楼9-1006的不动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服务费30000元。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以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30日。本案于2024年6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万柏松,联系电话:0519-87033750,联系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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