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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志平诉被告沈忠宝、姜文杰、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4-10 16:53:21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公 

2024)苏0481民初2278

 

沈忠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志平诉被告沈忠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1****3976)、姜文杰、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沈忠宝立即归还借款170000元;2、判令被告沈忠宝自起诉之日起元为本金按LPR计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姜文杰、张琪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以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30日。本案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万柏松,联系电话:0519-87033750,联系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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