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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忠海与被告管敬、金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4-16 16:45:24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3266

管敬、金剑

本院受理原告周忠海与被告管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7****0870)、金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9****001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49800元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24620下午2时在溧阳市人民法院道交一体化第一法庭(码头西街599号中关派出所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六

 

附记:本案承办法官:彭骏,联系电话:0519-68266679,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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