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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范范与被告葛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4-18 16:46:1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3462

葛琦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范范与被告葛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称: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人民币15800元及占用期间利息(其中以本金15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6月3日上午9时在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龚雪,联系电话:0519-870359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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