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8 16:46:5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2050号
李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唐瑞阳与被告李学军(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70****507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赔付停运损失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24年6月21日上午9时在溧阳市人民法院道交一体化第一法庭(码头西街599号中关派出所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记:本案承办法官:彭骏,联系电话:0519-68266679,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