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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徐国新诉胡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4-23 16:49:1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3418号

胡敏敏:

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新诉胡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800元,利息自借款之日起到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12%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4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南渡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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