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5 16:50:41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3234号
周春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童明碧与被告周春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9****321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日上午9时在天目湖法庭第三法庭(天目湖汽车客运站西南侧)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潘豪彦,联系电话:0519-87166510、87166507,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