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9 16:55:4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3023号
滕云波:
本院受理原告卢剑诉被告滕云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9****42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 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7475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17475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自2018年5月24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14%自2018年5月24日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初算暂计为14679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竹箦法庭第二审判庭(竹箦集镇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承办法官:李中伟,联系电话:0519-8716653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