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8 16:50:3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3548号
陈建荣:
本院受理原告叶金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5万元及利息(自2024年3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费1200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24年7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南渡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