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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建波诉李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5-08 16:50:5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3681号

李兵: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6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24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南渡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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