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琛与被告邹林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4-06-11 16:50:2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4594

邹林夕

本院受理原告周琛与被告邹林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7****081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1352元(528元/天×21.5天);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24815上午9时在溧阳市人民法院道交一体化第一法庭(码头西街599号中关派出所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一

 

附记:本案承办法官:彭骏,联系电话:0519-68266679,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