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1 16:50:5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81民初4630号
南京宏祥晨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汝朋诉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宏祥晨劳务有限公司、南京白房房屋报修服务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南京宏祥晨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54001.1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从2022年2月11日起以1054001.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南京白房房屋报修服务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应付工程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以及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本案由审判员朱陟峰独任审理,并定于2024年8月15日上午9:00在溧阳市人民法院第1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朱陟峰,联系电话:0519-87035906、8703562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