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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蒋忠保诉被告岳建元、庄建平、张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4-13 14:4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995

岳建元、庄建平、张田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忠保诉被告岳建元(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0634)、庄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6****3616)、张田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7****7451)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7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720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11691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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