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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钱春洪诉被告罗贤娟、罗勤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2-23 15:4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244

罗贤娟、罗勤星:

本院受理原告钱春洪诉被告罗贤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3****1222)、罗勤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12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500元及利息(本金175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718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承担律师费302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529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30分在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王玉燕,联系电话:0519-8703375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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