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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诚兴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八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周晓春、叶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5-02 16:2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3026

江苏八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周晓春、叶岸萍: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诚兴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八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周晓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0834)、叶岸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042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一、判决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合计6000000元。二、判决被告一承担(1):以本金1500000元自20159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以本金2000000元自20159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以本金500000元自201510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4):以本金2000000元自20159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借款本金中的3500000元及上述借款利息中的(1),(2)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87日上午9时在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程法官,联系电话:0519-8703376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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