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6 16:3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088号
奚民、王福昌:
本院受理了原告沈超军诉被告奚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7****7215)、王福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20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奚民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2月9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以8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2、判令被告王福昌对被告奚民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7日下午2时在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福根,联系电话:0519-8703375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