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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宏伟诉庄永忠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4-20 14:0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2211

庄永忠:

本院受理原告张宏伟诉庄永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1211)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替其向狄正定偿还的借款3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7725日下午2时在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一七年四月二十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水芳,联系电话:0519-8703592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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