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有根诉被告王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7-04-11 14:5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1民初1763

王胜东:

本院受理原告彭有根诉被告王胜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5****74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万元,自20161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7713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家林,联系电话:0519-8703750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人民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